日前,天津政府采购中心印发了《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提供商管理规范》)、《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产品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规范》)。
《提供商管理规范》包括提供商寻求及入围、产品上架与买卖、信用评价、提供商关闭电子商务接口及退出、法律责任等内容。
《提供商管理规范》明确,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提供商在电子卖场的平时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揭秘台栏目,依据信用分扣减状况,对提供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揭秘。
提供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依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提供商的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以自然年为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重置。
1.信用分90分(不含)至100分(不含)的,责令限时整改;
2.信用分80分(不含)至90分(含)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1个月;
3.信用分60分(不含)至80(含)分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3个月;
4.信用分低于60分(含)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
被责令限时整改的提供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天津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整改材料。重置信用分时,处于揭秘中的提供商信用分数不予重置,直至揭秘期满。
《提供商管理规范》规定,提供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被取消入围资格:
1.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入围资格或产品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方法诋毁、排挤其他提供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提供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同意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状况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不根据订单签订采购合同的;
8.销售非自营产品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9.提供产品存在非原厂原装、非全新真品、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10.擅自变更、暂停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使用捏造事实、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得证明材料等方法进行不真实、恶意投诉的;
12.入围期内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实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紧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3.入围期间,提供商的有关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围备案条件的;
14.干扰、扰乱电子卖场系统正常用,包含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借助漏洞等行为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产品管理规范》从产品信息、产品价格、产品上下架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规范和需要。
《产品管理规范》需要,产品信息由产品名字、产品品目、产品品牌、产品型号、产品参数、产品图片、产品详细情况等部分构成。各部分的产品信息要点应维持一致性。不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产品无关的内容,不能出现营销、侵权、夸大描述、不真实信息、外网导购、诱导点击等内容。
产品销价格格不能高于提供商自己电商平台同期商品价格、店铺价格、提供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所理价格及厂商官方官方报价。
产品价格应包括该产品详细情况描述中所承诺的产品配件及配套服务。产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涉及需要额外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成本的,应当公开有偿怎么收费。未公开怎么收费的,不能需要采购人支付。
产品状况分为待上架、上架和下架。提供商可依据入围方法通过数据接口推送或后台维护的方法维护产品状况。
产品录入完成并提交上架后经系统校验自动上架,提供商应当对自己上架的产品负责,确保上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上架前认真检查产品是不是符合本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机构按期对产品进行人工巡检,上架产品如被发现存在违规状况,除下架处置外,还将按《提供商管理规范》及《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进行公开揭秘及扣减相应信用分。
《提供商管理规范》原文如下:
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
提供商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买卖环境,保障各方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的规范有序运营,参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推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质,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卖场合有提供商。提供商是指在天津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入围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电子卖场的提供商为货物类提供商,分为电子商务和商家两类。
电子商务是指使用数据接口对接方法入围电子卖场,并通过电商平台,面向社会拓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提供商。
商家是指使用入驻方法入围电子卖场并在电子卖场上架产品的提供商。
第四条 电子卖场的提供商需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循公平角逐、诚实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拓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提供商寻求及入围
第五条 提供商根据《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资格入围备案公告》的需要进行入围备案工作。
第六条 提供商提交备案申请后,由天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获得入围资格。
第七条 当提供商提交的入围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准时进行更新,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备案材料涉及有效期的,有效期超期未维护或发现为非有效状况的,将中止提供商买卖资格,重新维护经核实确认后方可恢复。
第八条 提供商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电子卖场账号及密码。因提供商遗失CA数字证书,遗忘、泄露密码或将CA数字证书、账号密码借给别人用所致使的任何损失,由提供商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产品上架与买卖
第九条 提供商上架产品时需严格根据《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产品管理规范(试行)》需要填写产品各项信息,包含产品名字、品目、品牌、型号、参数、图片、详细情况等内容。产品录入完成并提交上架后经系统校验自动上架,因产品上架不规范所致使的后果,由提供商自行承担。
第十条 提供商应当根据电子卖场的品目分类上架产品,不能混品目上架产品,不能重复上架相同产品。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买卖方法包含直接采购、网上推广竞价和网上询价三种。
对于直接采购项目,提供商应准时关注订单买卖状况,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提供货物并准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对于网上推广竞价和网上询价项目,提供商需在规定有效期内进行响应与价格。被确觉得成交提供商的,需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提供货物并准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成交提供商每半年统一结算成交服务费进行对账,提供商应当在对账单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和服务费缴纳。连续两次逾期交费的提供商,后续的买卖订单将根据单独结算的方法收取成交服务费。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提供商在电子卖场的平时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揭秘台栏目,依据信用分扣减状况,对提供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揭秘。
第十四条 提供商应同意电子卖场规则的管理和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电子卖场按期进行巡检,采集问题反馈。对提供商出现的违规产品、违规买卖等行为,将根据《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扣减信用分。
第十五条 提供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依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提供商的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以自然年为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重置。
(一)信用分90分(不含)至100分(不含)的,责令限时整改;
(二)信用分80分(不含)至90分(含)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1个月;
(三)信用分60分(不含)至80(含)分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3个月;
(四)信用分低于60分(含)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
被责令限时整改的提供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天津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整改材料。
第十六条 重置信用分时,处于揭秘中的提供商信用分数不予重置,直至揭秘期满。
第五章 提供商关闭电子商务接口及退出
第十七条 入围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闭电子商务接口,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上线,具体包含:
(一)因电子商务缘由,入围期内累计三次出现接口异常的;
(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
(三)因网站升级或系统改造不可以保障数据或步骤完整的。
第十八条 提供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被取消入围资格:
(一)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入围资格或产品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方法诋毁、排挤其他提供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提供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同意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状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根据订单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销售非自营产品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九)提供产品存在非原厂原装、非全新真品、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十)擅自变更、暂停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一)使用捏造事实、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得证明材料等方法进行不真实、恶意投诉的;
(十二)入围期内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实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紧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十三)入围期间,提供商的有关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围备案条件的;
(十四)干扰、扰乱电子卖场系统正常用,包含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借助漏洞等行为的;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提供商主动退出电子卖场的,应向天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赞同后停止提供商的服务功能。主动退出及被取消入围资格的提供商在两年内不能第三入围电子卖场,对尚没有完成履约的采购活动,需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修理等职责,但不可以参与电子卖场新的采购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提供商缘由致使的纠纷或被国家有关机关处罚的,由提供商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供商违反本规范规定,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商违反本规范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及推行条例规定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天津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讲解,并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准时修订、健全。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推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
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
提供商每次扣分结果都将记入提供商信用档案。信用扣分原因及扣分标准如下:
1、产品信息不符合产品信息管理规范需要的,扣2分/次。
2、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将针对该订单做出评价,评价指标包含三项:产品水平、配送时效和服务态度。
采购人对每项指标分别给出1—5星的评价:
1星为很不认可,2星为不认可,3星为一般,4星为认可,5星为很认可。三项指标的总星数对应该订单的最后评价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总星数大于等于12星时为好评,总星数小于12星且大于等于6星时为中评,总星数小于6星时为差评。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订单差评率,采购人提出差评并查证属实,且差评订单数大于等于当月订单总数的1%的,扣5分/次。
3、批量重复上架相同产品的,扣5分/次。
4、上架缺货产品的,扣5分/次。
5、上架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节能需要的,扣5分/次。
6、经核实,上架产品价格存在畸高或畸低状况的,扣5分/次。
7、避免电子卖场关键字限制上架产品的,扣5分/次。
8、发票开具单位、收款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名字与电子卖场备案和公示内容不同的,扣5分/次。
9、销售的产品未实行国家三包政策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的,扣10分/次。
10、上架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产品的,扣10分/次。
十1、因提供商缘由,以产品库存无货、停产、本钱上涨等非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拒不发货的,扣10分/次,中止该产品对应品目销售权限30天。
十2、异常价格,不可以按价格供货,致使没办法确认成交提供商而终止采购项目的,扣10分/次,中止网上推广竞价及网上询价价格权限30天。
十3、交货时产品漏发、少发、破损或发空包裹、错件且没办法准时弥补的,扣10分/次,中止该产品对应品目销售权限30天。
十4、存在价格欺诈或未经公开擅自在配送货物或安装调试过程中收取额外成本的,扣40分/次,中止所有产品销售权限30天。
十5、上架需要拥有特殊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扣40分/次,中止所有产品销售权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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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规范》原文如下:
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
产品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提供商发布产品的行为,提升提供商上架产品的信息水平,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特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提供商通过电子卖场发布产品及其信息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提供商是指在天津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入围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运营服务机构是指受天津政府采购中心委托负责电子卖场的平时运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产品是指提供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可供销售的货物。
第二章 产品信息管理规范
第六条 产品信息由产品名字、产品品目、产品品牌、产品型号、产品参数、产品图片、产品详细情况等部分构成。各部分的产品信息要点应维持一致性。不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产品无关的内容,不能出现营销、侵权、夸大描述、不真实信息、外网导购、诱导点击等内容。
第七条 产品信息应全方位、真实、准确,产品水平、配件、服务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供商应在电子卖场同步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产品标题可包括产品品牌、产品品目、基本属性(材质/功能/特点)和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作用与功效/货号)等,不能包括其他无关品牌及无关信息。
第九条 产品品目应当与电子卖场品目分类正确对应,提供商应当根据最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发布产品,不能将产品发布在与实质产品品目不同的品目下。
第十条 产品品牌应当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当提供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新增品牌申请,由运营服务机构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
第十一条 产品型号需要根据产品状况如实填写,不能含有与产品型号无关的信息。当产品无型号时,提供商可以用产品的重点参数或货号代替。
第十二条 产品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能填写与产品实质不相符的参数值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如:等、若干之类的词汇,不能填写纯符号或其他无效内容。
第十三条 产品图片由1至5张长宽比为1:1的图片组成,其中1张图片为产品主图。产品图片应明确美观,容易辨识,且拥有合法用权,突出产品主体,不能虚化、拼接或变形,不能出现除品牌标识及提供商名字以外的任何水印,不能出现除产品自己微信二维码以外的其他微信二维码,不能有马赛克等涂抹、遮挡产品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产品详细情况使用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产品详细情况中的图片应当为明确、无遮挡的真实实物图片,且拥有合法用权,当图片较长时可以采取竖向拼接方法展示。不能出现拼接错位或大面积无意义留空。不能出现除品牌标识及提供商名字以外的任何水印,不能出现除产品自己微信二维码以外的其他微信二维码,不能有马赛克等涂抹、遮挡产品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依据《节能商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商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需要,是强制采购品目的,提供商上架产品时应当上传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第三章 产品价格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提供商须严格遵守《中国价格法》《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
第十七条 提供商应保证维护的产品销价格格及打折前价格真实、准确,并依据实质状况准时调整,不能设置畸高或畸低的不合理价格。
第十八条 产品销价格格不能高于提供商自己电商平台同期商品价格、店铺价格、提供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所理价格及厂商官方官方报价。
第十九条 产品价格应包括该产品详细情况描述中所承诺的产品配件及配套服务。产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涉及需要额外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成本的,应当公开有偿怎么收费。未公开怎么收费的,不能需要采购人支付。
第二十条 提供商不能借助不真实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方法,诱骗采购人与其进行买卖,推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章 产品上下架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产品状况分为待上架、上架和下架。提供商可依据入围方法通过数据接口推送或后台维护的方法维护产品状况。
第二十二条 产品录入完成并提交上架后经系统校验自动上架,提供商应当对自己上架的产品负责,确保上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上架前认真检查产品是不是符合本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机构按期对产品进行人工巡检,上架产品如被发现存在违规状况,除下架处置外,还将按《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管理规范(试行)》及《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提供商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进行公开揭秘及扣减相应信用分。
第二十三条 提供商不能在电子卖场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法上架相同商品(同品牌、型号、规格)。
第二十四条 不能避免电子卖场关键字限制(包含但不限于在关键字中插入空格、符号、文本、数字,删减关键字中的部分文字等方法)上架产品。
第二十五条 不能上架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不能上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不能上架需要拥有特殊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提供商应当保证产品来源途径合法、原厂原装、全新真品,且没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状况。
第二十九条 提供商应依据市场和经营状况准时下架已停产、停售和缺货的产品,保证上架产品进货渠道充足,不能无货空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天津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讲解,并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准时修订、健全。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推行,有效期2年。